[97-2] 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開始申請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

一、申請人為在職勞工,助學對象係該勞工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學生,並具有優異技能表現者,不限申請子女人數。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公費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二、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計算至申請截止日),且在職者。但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其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連續六個月以上,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與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者,祖父母得依本項助學金有關規定申請之。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配偶(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者,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子女於九十七年領有本會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曾獲國際、全國技能競賽(比賽)前三名者。
(四)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三、助學金額:
(一)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受理申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五、應檢附證件:
(一)勞工子女助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申請人工作年資證明文件一份。(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可向服務單位索取勞保卡影本,並加蓋雇主、公司人事部門證明戳章或向勞工保險局、各區管理中心或辦事處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得檢附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三)勞工子女九十七年全年度各類技術士證照影本或獲獎證明書影本。
(四)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五)申請人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影本。
(六)申請人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須完成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須為申請勞工本人)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各區管理中心、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
(二)採通信方式申請,由申請者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字樣(洽詢電話:○二-八五九○二八○七、八五九○二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