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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 屏東教育大學應用物理系系友會章程

民國99年5月29日99年度第1次系友會籌備會草案通過

民國99年7月3日第一屆第1次系會員成立大會訂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應 用物理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協助系上推廣與系 友相關事務,交換理論實務心得,協助會員發展與系務發展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永久會址設在母校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應用物理系辦公室(現址位於屏東市林森路1號)。
第四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項聯誼性活動。
二、促進系友之交流聯繫與資訊交換。
三、發行系友與學校動態事宜之通訊報導。
四、系友電子報發行及系友網站之經營。
五、協助會員發展及輔導,並協助母校發展。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系所(含物理暨地球科學系)畢(肄) 業系友,均得為本會會員,歷任本系師長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可行使發言權、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二、得參與本會會議。
三、得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的任務。
四、依規定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 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各屆代表召集人為理監事會議列席委員。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會費等之數額及繳費方式,並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其他依法應由理監事會通過之事項。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 構,由各屆之系友代表選出。各屆各班會員至少三人為代表,各屆代表須相互推派一人為召集人。理事會係由會員代表中選出理事七人組成,候補理事二人。理事會 設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 構,由會員代表中選出監事三人組成,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與副理事長。
三、聘免工作人員、諮詢顧問等職。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審查分會設立之申請。
六、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之相關事宜。
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事項。
八、其他依法應由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 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出 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監事長。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預算。
四、其他依法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二年, 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 任。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與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被罷免者。
第十七條 為加強與母系之聯絡,於在校生系學會中 設「系友會聯絡小組」,由本系行政人員與系學會會長共同督導,協助與系友會之聯絡與活動推展。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由理事會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會員。
一、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人數以30人以上為原則,始可召開會員大會,於暑假期間召開。
二、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與監事會認可或經會員30人以上之連署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 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十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 次,於寒假期間召開,並有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出席始可召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永久入會費為新台幣伍佰元整,其「入會申請暨會費繳交辦法」由理事會規定之。
二、自由認捐、樂捐或募捐。
第廿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三條 本會之決算與次年之預算於每會計年度結 束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訂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下次會員大會議決與追認。

第六章 附則
第廿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改,經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施行之。
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