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
屏東教育大學應用物理系系友會章程
民國99年5月29日99年度第1次系友會籌備會草案通過
民國99年7月3日第一屆第1次系會員成立大會訂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應 用物理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協助系上推廣與系 友相關事務,交換理論實務心得,協助會員發展與系務發展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永久會址設在母校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應用物理系辦公室(現址位於屏東市林森路1號)。 |
第四條 | 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項聯誼性活動。 二、促進系友之交流聯繫與資訊交換。 三、發行系友與學校動態事宜之通訊報導。 四、系友電子報發行及系友網站之經營。 五、協助會員發展及輔導,並協助母校發展。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 本系所(含物理暨地球科學系)畢(肄) 業系友,均得為本會會員,歷任本系師長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可行使發言權、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二、得參與本會會議。 三、得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的任務。 四、依規定繳納會費。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 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各屆代表召集人為理監事會議列席委員。 |
第九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會費等之數額及繳費方式,並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其他依法應由理監事會通過之事項。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條 |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 構,由各屆之系友代表選出。各屆各班會員至少三人為代表,各屆代表須相互推派一人為召集人。理事會係由會員代表中選出理事七人組成,候補理事二人。理事會 設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
第十一條 |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 構,由會員代表中選出監事三人組成,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十二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與副理事長。 三、聘免工作人員、諮詢顧問等職。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審查分會設立之申請。 六、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之相關事宜。 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事項。 八、其他依法應由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
第十三條 |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 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出 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監事長。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預算。 四、其他依法應監察之事項。 |
第十五條 |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二年, 連選得連任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
任。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與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被罷免者。 |
第十七條 | 為加強與母系之聯絡,於在校生系學會中 設「系友會聯絡小組」,由本系行政人員與系學會會長共同督導,協助與系友會之聯絡與活動推展。 |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由理事會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一個月前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會員。 一、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出席人數以30人以上為原則,始可召開會員大會,於暑假期間召開。 二、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與監事會認可或經會員30人以上之連署時召開之。 |
第十九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 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十條 |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 次,於寒假期間召開,並有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出席始可召開。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永久入會費為新台幣伍佰元整,其「入會申請暨會費繳交辦法」由理事會規定之。 二、自由認捐、樂捐或募捐。 |
第廿二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
第廿三條 | 本會之決算與次年之預算於每會計年度結 束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訂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下次會員大會議決與追認。 |
第六章 附則
第廿四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改,經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施行之。 |
第廿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